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671號附民原告 林健倫 詳卷附民被告 冉瑞頤 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7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林健倫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冉瑞頤未為任何陳述及聲明,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對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人,或對未經刑事訴訟認定屬犯罪事實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訴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71號判決(下稱本案刑事判決)。而本案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是被告以裝設、交付DMT設備之方式進行共同詐欺及幫助詐欺。惟原告本案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主張事實係被告所有之金融帳戶為詐欺集團所使用,此見起訴狀所示「事實及理由」內容即明,從而,原告並非係就被告本案刑事有罪事實之內容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難認符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法律規定,起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法官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宣蓉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