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原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毅選任辯護人胡世光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毅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拾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嫌、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嫌、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及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等罪嫌,且有事實足認為有犯同一放火罪等犯罪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羈押3月,並分別自112年2月22日、同年4月22日、同年6月22日、同年8月22日及同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112年12月21日屆滿。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以3次為限;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以6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爰自112年1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葉作航
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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