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零貳仟玖佰壹拾伍元,折合銀元貳拾萬零玖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零壹拾元,折合新臺幣陸仟零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詹朝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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