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593號原告 李怡姍 住○○市○○區○○○街0巷0號
張藍心 被告 林宸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86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鍾雅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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