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高姾織妶
高琤琤被告 黃元宏
王君如
蕭銘鋐 蕭鵬瀚 戴弘毅 上列被告黃元宏、王君如、蕭銘鋐、蕭鵬瀚、戴弘毅因民國110年度 金上 重訴字第4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黃玉婷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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