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原告 邢玉侒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陳晉千 林郁純 鄭文婷 謝一銘 吳韶宸 許浩恩 蔡佩真 李宗旻
李怡青
蔡育菁
曾信友 邱智義 被告 黃元宏
王君如
蕭銘鋐 蕭鵬瀚 上列被告黃元宏、王君如、蕭銘鋐、蕭鵬瀚因民國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黃玉婷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