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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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28號原告 陳雯婷 被告 余建宏
蘇柏綸 陳嘉穗 吳承桓 余東青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5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余建宏於民國112年9月20日具狀撤回本案刑事案件部分之上訴,是其刑事部分已無繫屬本院,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被告余建宏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其他被告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其他被告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姜麗君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俊凱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