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原上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3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世豪 選任辯護人 蔡瑋軒 律師
張志全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洪庭儒
送達代收人 楊宜倫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選任辯護人 陳泓霖 律師
王志超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游輝弘 選任辯護人 吳意淳 律師
沈志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古家競選任辯護人 陳昭琦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柏鈞 選任辯護人 李蒼棟 律師( 法扶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游建民 選任辯護人 李瑀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2、40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