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上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405號附帶上訴人 林淵勇 法定代理人 林坤成 訴訟代理人 繆璁 律師
繆忠男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 林政穎 、 林坤榮 間請求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12年3月31日109年度重訴字第299號判決不服,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附帶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附帶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99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2年12月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回證足憑(見本院卷第202-1頁)。茲已逾期,附帶上訴人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可稽(見本院卷第289頁),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君鳳
法官莊明達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