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一號
主參加原告偉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詹順貴 律師
林曉晴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即本訴原告中央信託局法定代理人 林青賢 即本訴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正井 即本訴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法定代理人 高邦基 本訴參加人統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本訴參加人慶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本訴參加人資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一一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一一號聲明異議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