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十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恒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