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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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01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淑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金歲李光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為民法第272條所明定。是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二、請 陳明 請求連帶之依據為何,並表明本件請求之標的。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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