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52號上訴人 吳滿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俊 中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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