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215號聲明人 楊秋美
賴志強 賴婉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 賴主洋 之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26日命聲明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業於106年9月29日合法送達聲明人,此有送達證書3件附卷可憑。聲明人迄今仍未補繳,依首揭規定,本件聲明人之拋棄繼承之聲明,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