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 徐欣儀 被告 呂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嘉義市○○街○○○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並歸還鑰匙及租賃契約書。而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39,200元(計算式:132,700+106,500=239,200),有嘉義市政府稅務局106年期房屋稅轉帳繳納證明為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9,2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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