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投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投簡附民字第55號原告 李恬 被告 劉福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雯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