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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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 柯永文 即順發玻璃行被告億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信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15,38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