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莫坤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莫坤庭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莫坤庭前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詳如附件所示);其中附件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3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附件編號7至1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
106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各1份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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