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45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漢錡精密模具(蘇州)有限公司與昆山斌沛電子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1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最高法院44年台抗字第10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原審駁回之裁定,係以漢錡精密模具(蘇州)有限公司為當事人,有裁定書附卷可按,惟抗告人提起抗告後,於抗告狀內具體表明「原告雖為漢錡精密模具(蘇州)有限公司,但依法應由其代表人甲○○○行使告訴權,特更正告訴人為甲○○○」等語(見本院卷97年7月30日抗告狀),其顯係以甲○○○個人名義提起抗告。查,甲○○○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不認其有提起抗告之權限,其所提之抗告並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陳雅玲法官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董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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