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3號具保人 湯宏慶 被告 黃立勛 上被告因強盜等(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7號、第520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因強盜(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 湯慶宏 於民國112年7月13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112年7月12日訊問筆錄暨刑事報到單、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在卷可參;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拘提未獲,而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另通知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12年8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暨刑事案件報到單、112年10月27日訊問程序筆錄暨刑事案件報到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2年9月11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20092376號函檢送之本院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與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為憑,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林德鑫法官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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