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9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附表編號2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保│應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安處分/褫│減刑│││││奪公權)├──┼─────────┼─────────┼─────────┤││不應│有期徒刑3年│││││減刑││││├─────┴──┼─────────┼─────────┼─────────┤│犯罪日期│91年12月3日│94年5月19日│94年12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2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4年度毒偵│士林地檢9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3512號│字第2917號│字第384號│├───┬────┼─────────┼─────────┼─────────┤││法院│臺灣高院│板橋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2725│94年度簡字第3464號│95年度士簡字第754││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94年10月7日│94年9月30日│95年6月24日│├───┼────┼─────────┼─────────┼─────────┤││法院│最高法院│板橋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94年度臺上字第7104│94年度簡字第3464號│95年度士簡字第754││判決││號││號││├────┼─────────┼─────────┼─────────┤││判決│94年12月15日│94年11月1日│95年8月7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10條第2項│10條第2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期間或罰金額││││├────────┼─────────┼─────────┼─────────┤│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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