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05號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
號被上訴人台灣凸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訴字第50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5,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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