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9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丁○○、庚○○、辛○○、戊○○、乙○○、丙○○、己○○、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96,4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鄭晉發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