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度連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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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連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連執字第一號
債權人甲○○右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玉棉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執行費,查本件執行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應徵執行費貳仟壹佰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民事執行處
法官宋松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林仁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