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重更(一)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四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予以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趙功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常淑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