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三八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李得灶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