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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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號抗告人陳 昱元 相對人 李育信 相對人 張維君 相對人 倪金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所為之106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所為之106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嗣經本院於106年2月23日裁定,限抗告人收受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而查,上開裁定已於106年3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抗告裁判費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念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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