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163號債權人 李玉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謝玉如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本件債權人提出之支票2紙及本票54紙,其發票人均非債務人謝玉如簽名或蓋章,請提出對其請求之其它相關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於106年3月13日陳報狀內僅敘明謝玉如曾任職債權人經營之亞洲夜總會擔任經理,因夜總會為特殊行業,任職之經理交際慣習,對外不以真名,均係以通俗易記之別名應酬客戶等語,並提出身分證影本、簽單袋影本,惟尚不足釋明「甜甜」與債務人謝玉如具當事人同一性,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廖日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