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75號

聲請人 鄭玟青

上列聲請人鄭玟青因與相對人 陳東金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鄭玟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表明聲請狀附票號WG0000000、WG0000000支票之「提示日暨請求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年月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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