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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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52號原告祭祀公業 劉明公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複代理人 王秋滿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 律師
林蓓珍 律師 林煜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三時至現場履勘測量。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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