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葉鞠萱 律師上列聲請人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查聲請人未依該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該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