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十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對其債務不能清償,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鈞院聲請更生,但債務人已受鈞院97年度司執松字第24569號強制執行扣薪,爰聲請保全處分,停止對債務人財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為裁定前應有保全債務人財產俾利債務清理程序進行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公告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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