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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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25號上訴人乙○○
喜田銀髮住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由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7月9日送達上訴人乙○○、於99年6月25日送達上訴人喜田銀髮住宅股份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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