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生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53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被告之被繼承人 王明輝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或被繼承人王明輝之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書)。
二、應提出大陸有關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法律規定。
三、原告之生母乙○○與前配偶 譚元強 之結婚登記資料。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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