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
號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民國00年0月
0日出生,未滿20歲,並無訴訟能力,惟附帶民事起訴狀並未表明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亦未表明已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旨。按起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無訴訟能力者,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者,其代理權應完備,此為法律所定起訴必備之程式,今聲請人起訴未符合法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提出具備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且經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起訴狀,如係由訴訟代理人起訴,並應提出法定代理人簽章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