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439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被 告 温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
之住所地係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1(已由
原戶籍址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0號遷出
),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
果各1紙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