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司簡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司簡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王靖雅
相 對 人  董鎧睿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
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以107年
度桃簡字第178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並告
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桃簡字第1785號卷宗審查後
,原告即聲請人已墊支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
同)1,220元,經核閱屬實,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額為1,220元,並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又聲請人雖
於起訴時繳納裁判費2,100元,而因此溢繳880元,惟此筆
溢繳之金額,本院已於民國108年3月25日通知聲請人領回
,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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