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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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5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譽瑋
鄭瑋慶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946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中簡字第179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等與告訴人乙○○達成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結果報告書、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許曉怡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言股
111年度偵字第19462號被告甲○○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居新竹市○區○○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男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丁○○、乙○○及其他網友共同於民國111年1月9日凌晨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好樂迪KTV」之包廂內唱歌,因乙○○有騷擾其他女性網友之情事,甲○○、丁○○2人於該日凌晨3時50分許,離開上開好樂迪KTV時,竟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共同徒手毆打乙○○,致乙○○受有頭部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甲○○、丁○○2人經傳喚均未到庭。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是被告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2人就上開犯罪行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檢察官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蔡慧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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