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判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判字第176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李文焻 被告 鍾文祥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民國111年11月18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3086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760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交付審判理由狀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告訴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欲聲請交付審判者,應於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之,如告訴人未委任律師而逕自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序。又參酌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之立法說明:「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程序始稱合法。」足見交付審判係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其目的無非在使經由具法律專業之律師細研案情而認有聲請交付審判之必要之情形下,始由其代理而提出聲請,以免發生濫訴而浪費國家訴訟資源之弊。且此項「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要件應以提出聲請時具備為必要,亦即此項要件之欠缺非得補正之事項,若不符上開程序,即應認聲請不合法,逕予駁回之。
三、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李文焻(下稱聲請人)以被告鍾文祥涉犯過失傷害罪嫌,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0月7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3760號為不起訴處分,嗣聲請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1年11月18日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308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等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在卷可按。聲請人雖於111年12月1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惟觀諸附件刑事交付審判理由狀之記載,聲請人並未委任律師代理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其聲請之程序即有欠缺。至聲請人雖檢附其「業務類材料管理」(考試類科)員級晉高員級考試(考試等別)之考試院考試及格證書,惟非律師資格證明,揆諸前開說明,仍不合於上述規定,綜上,本件聲請程序不合法,且此項程序之欠缺乃屬不能補正之事項,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宗祐
法官江文玉法官吳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