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431號聲請人奧博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琴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具付款銀行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過院參辦(台端聲請狀所提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無銀行簽章),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