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交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交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交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何奉書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0000元,由具保人何奉書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被告被強制遷入戶政事務所,行蹤不明,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周明鴻法官高雅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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