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1年催字第14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3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書記官顧嘉文┌──────────────────────────────────────────────────────┐│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6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信統股份有限公司劉│華南商業銀行雙和分│93年1月17日│17,728元│0000000││││冠仁│行│││││├─┼─────────┼─────────┼───────────┼────────┼────────┼──┤│2│信統股份有限公司劉│華南商業銀行雙和分│93年2月17日│17,728元│0000000││││冠仁│行│││││├─┼─────────┼─────────┼───────────┼────────┼────────┼──┤│3│信統股份有限公司劉│華南商業銀行雙和分│93年3月17日│17,728元│0000000││││冠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