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行執字第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行執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司行執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海軍海洋監偵指揮部法定代理人曾安國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余有福 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並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於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債務人余有福於民國103年10月4日聲請前已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自屬無當事人能力,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行政訴訟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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