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28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王登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肆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參仟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登駿即借款人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2月18日,向聲請人訂定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乙份(證1),約定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證1)所載。
(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288,413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自108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依約定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