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7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7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七二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下同)六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結婚,惟因長期理念相差極大,溝通不良,夫妻感情不睦。近年來被告並將其家中全部收入中飽私囊,在外男人吃喝玩樂,揮霍殆盡,致使家境陷入困境。被告並經常在外過夜不歸,經原告屢勸不聽,反變本加厲在外與人同居,被告自九十一年八、九月間搬出迄今,在外一年多無正當理由拒絕返家,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
被告並曾寫一封存證信函予原告,要求原告與之離婚,原告收受該信函後,曾要求被告出面解決,被告卻置之不理,被告顯已無維持婚姻之意欲,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訴請判決離婚。
三、證據:提出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被告自其子於八十四年間發生車禍後直至八十六年出院時止,均在醫院照顧其子,原告一再要求被告向娘家借貸金錢,被告不從原告即對之拳腳相向。被告自九十一年八、九月間起未返家居住係因遭原告逐出,並非被告擅自遷出。
三、證據:聲請訊問證人 陳惠卿陳慧潔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婚後即經常在外過夜不歸,並自九十一年八、九月搬出迄今無故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因以被告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為由訴請離婚;被告則以:兩造婚後原告一再要求伊返回娘家借錢,伊不從即遭原告暴力相向,甚至伊多次深夜結束工作欲返家,卻遭原告反鎖致無法進入家門,嗣又遭原告一再驅逐而離開住處,非伊擅自搬離惡意遺棄原告等語置辯。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九十一年八、九月即未居住於兩造共同住處乙節,為被告所不爭,堪信為真實。兩造爭執點厥在於:被告離開上開住處,究係被告無故擅自離家而惡意遺棄原告,抑或係被告遭一再催逼所致。經證人即兩造之女陳惠卿到庭證稱:「當時我們住在淡水新春街,我爸爸說那一間房子快要被法院查封了,要我們姐妹、哥哥和媽媽趕快搬出去,並說房子裡面的東西,我們都可以搬走,我們搬得很慢,他就一再催促,但還沒有要求我們搬出去之前,我爸爸早已把我媽媽的衣物打包好了,因為那個房子是登記我大哥的名義,我爸爸是說他利用該房子去貸款,但還不出錢,所以要被銀行拍賣,我們就被趕出來了。:::不只我媽媽,我和我媽媽都曾在路上被我爸爸打,以前我大哥八十四年出車禍時開始,我爸爸就經常打我媽媽,一直到九十一年八、九月間都還一直打我媽媽。:::我們住淡水新春街那段時間,我爸爸就很少回家了,大約八十八年間,他自己先搬到石門那裡住了,很少回家,後來就把我們趕出新春街了。在我爸爸還沒有搬離開新春街的一段時間,我爸爸曾把新春街房子的門反鎖,不讓我媽媽和我們姐妹回家,我們被反鎖在外,只好去住旅社,隔天才回家,等到八十八年間我爸爸搬離新春街後,我們才搬回新春街那裡住。」;證人陳慧潔則稱:「(我爸爸打我媽媽)大部份都是為了錢及我爸爸懷疑我媽媽在外有男人。:::(我媽媽晚歸是)因為那時富基漁港很忙,我們暑假時都會去幫忙,暑假期間往往忙到晚上一、二點才結束營業,回到家都已二、三點,但我爸爸經常就把門反鎖,不讓我們進去,打了電話,我爸爸也不接,我媽媽曾分別帶我們姐妹去住外面旅館。」(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筆錄參照)等語綦詳。益徵兩造原本共同居住於台北縣○○鎮○○街期間,原告即屢因細故毆打被告,並將因工作晚歸之被告母女返鎖門外,致渠等被迫在外覓宿。因原告於八十八年間自行遷離上址前往台北縣○○鄉○○村○○路○○號居住,被告母子女始得以返回上址居住,嗣原告復以該屋即將遭查封拍賣為由,催逼被告母子、女遷出,被告上揭所辯顯屬有據,原告主張被告在外結交異性友人而經常徹夜不歸云云,顯屬無憑,要難憑信。
三、綜上各節,被告在兩造同住於台北縣○○鎮○○街址期間,雖曾多次深夜未歸,然此實係遭原告反鎖致不得其門而入所致,嗣原告先行遷居台北縣石門鄉後,被告雖得以返回上址居住,卻一再遭原告以該處將遭查封拍賣為由催逼遷出,乃於九十一年八、九月間遷出該址,顯見被告遷出該址非出於其己意,難認被告有惡意遺棄原告之客觀事實及主觀情事,原告執以訴請離婚,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邱璿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張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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