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98年度苗簡字第267號原告 立崧 貨運有限公司
2號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公司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8紙,票面共計為新臺幣(下同)32萬元,此因被告係靠行於原告公司之個體戶,被告前向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公司)貸款買車時,因本身有跳票紀錄,日盛公司要求由原告公司開票予日盛公司,而將被告原開予日盛公司之支票交予原告公司,嗣原告公司開立之支票陸續均有兌現,而被告開立之前開支票經原告為付款之提示,則均遭退票,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遲延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之陳述:對原告所述經過無意見,被告當初係向日盛公司貸款而開票,嗣被告駕駛砂石車時發生重大事故,因開刀而無法繳納金額等語。
三、原告主張:原告執有如附表所示之8紙支票,該8紙支票經原告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等情,業據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見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93號卷第4至1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
1項、第6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8紙支票經原告提示後均遭退票,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自得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2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民國98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從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之簡易訴訟程序,本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附表:
┌──┬──────┬─────┬──────┬──────┬────────┬───────┐│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票號│發票日│付款人│付款提示日│├──┼──────┼─────┼──────┼──────┼────────┼───────┤│01│甲○○│40,000元│FA0000000│97年7月30日│竹南鎮農會信用部│97年7月30日│├──┼──────┼─────┼──────┼──────┼────────┼───────┤│02│甲○○│40,000元│FA0000000│97年8月30日│竹南鎮農會信用部│97年9月1日│├──┼──────┼─────┼──────┼──────┼────────┼───────┤│03│甲○○│40,000元│FA0000000│97年9月30日│竹南鎮農會信用部│97年10月1日│├──┼──────┼─────┼──────┼──────┼────────┼───────┤│04│甲○○│40,000元│FA0000000│97年10月30日│竹南鎮農會信用部│97年10月30日│├──┼──────┼─────┼──────┼──────┼────────┼───────┤│05│甲○○│40,000元│FA0000000│97年11月30日│竹南鎮農會信用部│97年12月1日│├──┼──────┼─────┼──────┼──────┼────────┼───────┤│06│甲○○│40,000元│FA0000000│97年12月30日│竹南鎮農會信用部│97年12月30日│├──┼──────┼─────┼──────┼──────┼────────┼───────┤│07│甲○○│40,000元│FA0000000│98年1月30日│竹南鎮農會信用部│98年2月2日│├──┼──────┼─────┼──────┼──────┼────────┼───────┤│08│甲○○│40,000元│FA0000000│98年2月30日│竹南鎮農會信用部│9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