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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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3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11日執行羈押,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自97年3月7日起入監執行,至98年1月26日縮刑期滿,茲本院以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認應自98年1月27日(98年1月26日縮刑期滿之翌日)起繼續羈押,並應自98年1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陳秋錦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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