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醫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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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醫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醫字第28號上訴人即原告 詹美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