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PHANGNOITHEWIN(塔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HANGNOITHEWIN(塔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以驅逐出境代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PHANGNOITHEWIN(塔文)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4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12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規定,以驅逐出境代之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 爰依 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張瑛宗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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