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73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重訴字第47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39,409,7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38,2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楊賀傑